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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如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如斯某某,男,21岁,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2014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如斯某某及翻译人卡马尔丁·库尔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如斯某某多次至本市湖里区、思明区,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如斯某某至湖里区南山路某火锅城,欲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220元)时被害人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在现场从被告人处缴获开锁工具1套,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涉案钱包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如斯某某至思明区莲前东路某化妆品店,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52元)。3.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如斯某某至思明区洪莲中路某按摩店,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1300余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如斯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被告人如斯某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以上盗窃事实尚未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如斯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意见、十指纹信息卡、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如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斯某某在实施第1起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就该起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如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如斯某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150元、杨某某人民币1300元。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