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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存治申请执行任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治,任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治,男。申请执行人:任玉国,男。本院执行刘存治与任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