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存治申请执行任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治,任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治,男。申请执行人:任玉国,男。本院执行刘存治与任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