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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岳良与白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岳良,白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410号原告:薛岳良,无固定职业。被告:白雪峰,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杨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称发,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岳良与被告白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岳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