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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郜会珍、田岩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会珍,田岩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54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郜会珍,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孟贤壁村,农民,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田岩峰,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长巷营村,农民,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平山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岩峰、郜会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13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郜会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27日,李四花(刑拘在逃)在平山县注册成立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同年10月份,被告人田岩峰、郜会珍到该合作社工作,被告人田岩峰任合作社业务经理,被告人郜会珍协助被告人田岩峰在平山县有关村庄共同发展驻村代办员,并督促代办员为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该合作社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代办员、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本金和高额利息,诱骗群众以入股形式在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共吸收群众存款12339188元,涉及群众515人笔,退还5222215元,涉及群众221人笔,未退7116973元,涉及群众387人笔,其中自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共吸收群众存款10063028元,退还3853530元,未退4848388元;自2014年6月份至9月份,吸收群众存款688130元,退还1368685元,未退680555元。因李四花等携款逃匿,致使群众存款7116973元至今无法偿还。案发后,平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田岩峰上网追逃。2015年9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田岩峰到成安县公安局长巷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田岩峰主动向平山县公安局退赔3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岩峰、郜会珍的供述,受害人郝某1郝梅珍、郝革平郝某2、郝新芳郝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李希林李某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料及该社为村民出具的存款凭证复印件,注册资料,房屋租赁协议,受案登记表,平山县公安局公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岩峰、郜会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与他人借用经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发展代办员、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本金和高额利息,诱骗群众以入社的形式在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均是在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四花的安排下进行的犯罪活动,所吸收的群众资金也全部交由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管理和支配,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岩峰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赔3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岩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岩峰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判处被告人郜会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郜会珍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郜会珍、原审被告人田岩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借用农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发展代办员、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本金和高额利息,诱骗群众向平山县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内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郜会珍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其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且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风祥审 判 员 邵彩然代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郅 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