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驰与潍坊东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驰,潍坊东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驰。被执行人潍坊东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高崖库区后东河野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潍坊东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物资一宗,评估拍卖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