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杨雪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杨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雪梅(曾用名罗建琴),女,生于1992年1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成林与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雪梅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能军审 判 员 陈发瑞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