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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商伟楷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曾云权其他2015行终1463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伟楷,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曾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伟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伍艳萍,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景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王赛儿,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亚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曾云权,香港居民。上诉人商伟楷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曾云权于2015年5月4日向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了《关于立即制止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违法选举的申请书》,曾云权、商伟楷在申请书上签名,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出具收件回执,商伟楷于2015年5月18日起诉,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接到商伟楷申请未满两个月,且商伟楷请求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况紧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因此,对商伟楷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商伟楷的起诉。上诉人商伟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015年3月20日,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邮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其将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上门派发或以挂号信邮寄换届选举选票,2015年6月21日为选票回收的截止日期。公告发布后,祈福集团及其所属的关联单位派出大量保安、老师、医生、保洁员等,手持已经勾选既定候选人的选票要求业主签名,若业主不签名则不发给选票,若业主扣留选票则动手抢回。期间,祈福物业管理公司还对非其既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正常竞选宣传进行阻扰、拦截、破坏。截止至2015年5月4日,业主手上一张选票都没有。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邮业主委员会与祈福集团内外勾结,这样有组织、大规模地破坏业主委员选举的行为如火如荼地进行,会直接导致其实际控制绝大多数选票及最终选票结果,待其控制了选票结果后,再行象征性的将不影响选举结果的部分选票邮寄给业主,其上述破坏选举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业主的选举权利,致使业主无法按照自主意思选举业委会候选人及成员。如不及时阻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将是在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郜业主委员会的操纵下的产物,完全无法体现业主自治,广大业主的权利将无任何保障,如果放任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邮业主委员会这种行为,将会致权利侵害后果无法挽回。针对此紧急情况,2015年5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举报,请求被上诉人立即责令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邮业主委员会停止违法选举行为。上诉人因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故上诉请求:l、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2、指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答辩同意原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述称:一、上诉人请求本案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属于情况紧急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关于立即制止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违法选举的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立即责令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停止违法选举、组织选举新的业委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正在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予以制止、干涉,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再如申请人的财产正在遭受哄抢或破坏,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制止侵害而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取措施等。显然被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不符合上述紧急情况的情形。二、原审第三人才是主导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主体,被上诉人依法不作主动、强制性的干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可见作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的原审第三人是祈福新邨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现行法律并未授权被上诉人可对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行为进行主动的、强制性的干预。同时,《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决定。”可见,原审第三人才是负责组织、主持、推进、召开祈福新邨业主大会的法定主体。三、被上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行政指导和协助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在原审第三人召开2015年业主大会过程中,被上诉人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协同钟村街道办向原审第三人下发过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四、原审第三人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拉票、派发勾选既定候选人选票等违法情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之日至其起诉,未满上述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紧急情况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紧急情况的意见,上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威胁、危险或者需求,行政机关不能即时保护的,行政相对人无需也没有必要等待行政机关事后履行法定职责,而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松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