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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纪安军、李延东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军,纪安军,李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纪安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延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士军与被执行人纪安军、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