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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罗秋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罗秋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7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1层-5号。负责人李晶。委托代理人王琼,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秋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诉被告罗秋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秋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罗秋巧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7.512%,并按年浮动;贷款用于支付购买宝马牌小型轿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粤XXX,发动机号为XXX的宝马牌小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4年2月28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罗秋巧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2776.75元;2、被告罗秋巧支付利息人民币3778.3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3780.82元(截至2015年9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56555.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70335.9元(截至2015年9月10日止);3、如被告罗秋巧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XXX,发动机号为XXX的宝马牌小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罗秋巧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罗秋巧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牌号为粤XXX的宝马牌小轿车为涉案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利息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秋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借款本金152776.75元、利息3778.33元、逾期利息13780.82元(截至2015年9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有权就处分抵押物牌号为粤XXX的宝马牌小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