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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诉胡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胡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2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6340N。营业场所:昆明���环城西路XXXXXXXXXXX-9幢商铺。委托代理人崔书荣,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琴,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美珠,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宜良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诉被告胡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美珠名下价值182967.12元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本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应提供担保而未提供,故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应予以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提出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美珠名下价值182967.12元财产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罗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