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军与刘华婷、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刘华婷,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287号申请人赵军,男,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华婷,男,生于1979年2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丽娟,女,生于1978年6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182执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