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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052号原告: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刘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正霞,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卫青,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刁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长市隆鑫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