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齐××与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吕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85号原告齐,农民。被告吕,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齐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