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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金秀要求宣告季金顺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金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民特1号申请人叶金秀,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人叶金秀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季金顺死亡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金秀认为被申请人季金顺于1979年在山上做事情摔倒,受伤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导致精神分裂,于199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找到。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请求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季金顺,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人叶金秀系被申请人季金顺之妻。被申请人因1979年在山上做事情摔倒,受伤治疗后留下精神分裂后遗症,后多次在福州闽清治疗,但未治愈。后被申请人季金顺于199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在家人多方寻找的情况下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季金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季金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季金顺在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于1990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多方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已达15年之久,在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确实不可能生存。申请人叶金秀申请宣告季金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季金顺死亡。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叶金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泳涛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