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田花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刑初97号起诉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李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收到起诉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刑事自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2013年12月,被告人马田花担任起诉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在担任出纳期间,严重违反财务工作程序,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虚假账目其中(1)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田花分两笔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起诉人1000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占为己有。(2)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田花分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起诉人15000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占为己有。(3)2014年12月24日起诉人公司会计姜桂芝被告人马田花分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起诉人500000元转入姜桂芝个人银行卡内,其中支付起诉人人工工资400000元后,余款100000元交给被告人马田花占为己有,未出示任何财务凭证。(4)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田花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起诉人33000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其中支付起诉人应付材料款132720元,余款197280元被告人马田花占为己有。未出示任何财务凭证,以上经被告人马田花、姜桂芝办理的转账支票合计金额为1080000元,其中532720元作为公司的正常支出,余额547280元无任何凭证。被告人马田花于2014年12月底辞职离开绿健公司,以上事实已经证明,被告人马田花伙同公司会计姜桂芝。严重违反财务工作程序,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虚假账目侵占公司资金54728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和诈骗罪,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追究被告人马田花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马田花归还侵占公司资金547280元。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控告被告人马田花侵占罪和诈骗罪,不属于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经口头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故对起诉人的控告,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米拉&mid d ot;也尔肯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沙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