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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苏广凤与陈学勤、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凤,陈学勤,黄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4735号原告苏广凤。被告陈学勤。被告黄志勇。原告苏广凤诉被告陈学勤、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吕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广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勤、黄志勇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广凤诉称:2015年6月4日,由被告黄志勇担保,原告出于好心借给被告陈学勤30000元,并在借条载明2015年12月底归还3200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陈学勤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定10天归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学勤还款,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学勤偿还借款35000元以及所承诺的利息2000元;2、被告陈学勤支付借款利息(本金5000元部分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30000元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学勤承担。被告陈学勤未作答辩。被告黄志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被告黄志勇系其客户,被告黄志勇向原告表示被告陈学勤需要资金,故提出让原告借款给被告陈学勤。审理中,原告提供由被告陈学勤出具的借条两份:1、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4日的借条,载明“今向苏广风暂借人民币叁万元正。暂定3个月归还,没有需要可延续借至2015年底归还,加利息2000元”,借条底部载明“实时到月底还叁万贰仟元正”,被告黄志勇在担保人一栏签字,该笔款项由原告于2015年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学勤交付;2、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的借条,载明“今向苏广风借人民币伍仟元正,借期十天”,该笔款项由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告陈学勤交付。对于第一笔借款,原告明确表述借条中所写“加利息2000元”是指到2015年年底借款利息算作2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两份、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学勤、黄志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持有被告陈学勤出具的借条,亦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应认定其与被告陈学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学勤在获得借款之后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诉请实际为逾期还款利息,原告陈述30000元借款的借条中“加利息2000元”系计算至2015年年底的借款利息,经计算年利率为11.5%,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利息标准过高,应以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11.5%进行计算,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陈学勤实际偿还之日止。另外,原告与被告陈学勤对发生于2015年9月20日的借款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按照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广凤借款本金35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一、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计算;二、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被告陈学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