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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69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旭芬,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