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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4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许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久鑫彩印���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明。被执行人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定代表人赵琛。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偿付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4283元。三、被告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上塘村3号房产及土地一块,上述房产及土地均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0839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