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某甲,李某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531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甲衣服、首饰款42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甲彩礼8000元,地毯两块。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1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