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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传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江西省彭泽县,身份证号码×××2532,汉族,大学本科,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2016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孟某等人在开平市马冈镇黄屋村委会南楼村花卉种植场吃饭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幕沙路22号新光电讯门口路段时,碰撞公路中间护栏反光柱,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08.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孟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08.85mg/100ml,已超过车辆驾驶人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为醉酒驾车的国家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属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思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