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81号原告:陶某,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故被告王某的管辖权异议能够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