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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凯与陈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陈盛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053号原告陈凯,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盛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陈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永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