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凯与陈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陈盛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053号原告陈凯,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盛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陈盛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永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