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关振敏与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振敏,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67号申请人关振敏,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修理工。被执行人冯涛,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2016年6月2日本院受理了关振敏申请执行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冯涛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冯涛履行了1.67075万元的还款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6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