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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成武与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武,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武,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于德海。孙成武与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九台市东湖镇甘家村村委会在九台市东湖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6.3774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