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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谷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1654号原告谷某。被告刘某甲。原告谷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我院审判员吴秀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相识一年的时间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两个子女,男孩跟随被告生活,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打骂原告及两个孩子,原告无法忍受,于2015年4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归被告抚养,女孩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改掉自己喝酒的毛病,愿意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相识一年的时间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12月7日生一男儿取名刘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刘子涵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无法忍受,于2015年4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改掉自己喝酒的毛病,愿意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原被告发生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原被告共同生活约6年的时间,且生有两个子女,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彼此对家庭有责任心,珍惜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建立起幸福美满家庭的。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还能够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