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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海庭诉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庭,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06号原告:田海庭,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被告: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志鹏,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治县南宋乡长青村。委托代理人:程潮立,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田海庭诉被告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长民终字第01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田海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学书人民陪审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