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愈与李固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愈,李固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9民初871号原告张愈,女,住晋宁县。被告李固庚,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张愈诉被告李固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愈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26万元,并保证在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我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法院判令:一、由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2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固庚因下落不明,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钰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南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