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荧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143号原告刘荧,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岐,主任。委托代理人韩颖,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内勤。被告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商业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友,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原告刘荧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荧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荧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荧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