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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邓光善与钟曼华、洪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善,钟曼华,洪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原告邓光善,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居民,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曼华,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洪适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善与被告钟曼华、洪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光善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光善撤回对被告钟曼华、洪适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邓光善负担。审 判 长  刘抚男审 判 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