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邓光善与钟曼华、洪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善,钟曼华,洪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原告邓光善,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居民,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曼华,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洪适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善与被告钟曼华、洪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光善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光善撤回对被告钟曼华、洪适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邓光善负担。审 判 长 刘抚男审 判 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