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崔玉泽与何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泽,何树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民初809号原告崔玉泽(曾用名崔玉东),无业。被告何树海,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场。原告崔玉泽与被告何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谷长远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树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玉泽诉称,2014年10月份,被告何树海欠原告崔玉泽为其盖彩钢房的房款9000元,并出具欠据,直至2016年1月14日,被告何树海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6年春节前还清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盖房工程款9000元。被告何树海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何树海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的欠据1份,证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何树海欠原告崔玉泽为其盖彩钢房的房款9000元,直至2016年1月14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6年春节前还,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份,原告崔玉泽为被告何树海盖彩钢房,被告欠原告盖房款9000元,出具了欠据。2016年1月14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2014年的欠条作废,2016年春节前付清。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泽为被告何树海盖彩钢房,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钢房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树海给付原告崔玉泽盖彩钢房款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树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汉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