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沈克闯、沈红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沈克闯,沈红伟,刘伟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14号原告:周世杰,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沈克闯,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沈红伟,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伟锋,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诉被告沈克闯、沈红伟、刘卫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克闯、沈红伟、刘卫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杰撤回对被告沈克闯、沈红伟、刘卫锋的起诉。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周世杰负担。审 判 长 林笑迁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