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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墨庭与张慧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95号刘墨庭,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住井陉县天长镇板桥村,联系电话159****张慧杰,男,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姬村刘墨庭申请张慧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志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吉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