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凯,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辩护人李思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凯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凯实施了如下的犯罪行为:一、诈骗犯罪事实:2015年3月,被害人孙某、麻某二人想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附近租赁两块空地用来从事收废品的经营活动,后联系上被告人林凯。被告人林凯谎称其可以帮忙租地,并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银杏大道边“星雅俊苑”正对面“红砂村”5组的闲置地块和位于“芙蓉中路”和“喜树街”交汇路口的“绿地468”楼盘旁边的一块空地指给孙某和麻某看,并承诺可以帮忙联络租到这两块地。并以帮忙租赁土地应当先付租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麻某、孙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但是二被害人在约定时间内却未能取得上述土地的租赁权。经查,位于银杏大道边“星雅俊苑”正对面“红砂村”5组的闲置地块是属于“成都市锦江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林凯未与该公司洽谈过该土地的租赁事宜。并且,位于“芙蓉中路”和“喜树街”交汇路口“绿地468”楼盘旁边的一块空地属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被告人林凯也未与该公司洽谈该土地的租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凯的家属将赃款6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孙某、麻某,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林凯出具谅解书,并希望对其从宽判处。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林凯伙同“老吴”(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棠路“星雅俊园”的在建工地旁空地处,搭建起板房,开设以“捕鱼机”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同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查获两台“捕鱼机”(一台8座,一台6座),经鉴定前述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挡获赌场小工邹某和参赌人员罗某、刘某、某、董某等人,当场查扣赌资700余元。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联合二组的一处“农家乐”内,将被告人林凯挡获时,在其所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了一支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林凯2009年3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赌资、赌博器具、枪支均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及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林凯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林凯的常住人口信息材料及辨认说明,图片说明,现场挡获照片、指认现场的系列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调查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条、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前科材料,关于开设赌场案中同伙“老吴”的情况说明一份。被害人麻某、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杨某、曾某、刘甲、林某、邹某、刘乙、罗某、董某的证言,证人曾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林凯供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痕检)字【2015】18192号鉴定书,(锦)公治认字【2016】第00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凯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持有的枪支数量仅一支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诈骗的6万元已经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诈骗赃款已退还,取得谅解。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赃款等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智远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谌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