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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9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军,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