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9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军,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