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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婉增诉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增,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0189号原告张婉增,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薇,经理。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168号。负责人负波,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婉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北京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邮寄服务费15元;2、判令被告按照1500元折价赔偿魅族MX4PRO手机一部之损失。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百世公司、百世北京分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手机维修之目的于2016年3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世汇通邮寄服务站点邮寄了魅族MX4PRO手机一部,并填写了编号350512931326的邮寄单一份。邮寄目的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埔尾村15栋703”,收件人姓名为“朱生”。原告为此支付邮寄费15元,未保价。该快递在百世集团官网查询至2016年3月12日11时39分23秒显示的操作记录显示:“到深圳市【深圳-应急代派】”,此后无下一步进展。后经百世汇通客服查询证实该快递物品系丢失,无法找回。原告与百世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百世公司负有将原告交寄快件完好、快速送交指定人的义务。百世公司、百世北京分公司提交的运送服务条款中虽有未投保货物限制赔偿额的约定,但该条款属免除、限制其责任条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为无效条款。造成快件内货品缺失,百世公司负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邮寄费用。考虑涉案手机购买时间、价格及折旧程度,本院酌定其折价损失为一千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张婉增邮寄费十五元,赔偿原告张婉增损失费一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