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严福兴与黄建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2015民一特12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福兴,黄建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严福兴。被申请人:黄建文。申请人严福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建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福兴于2015年6月2日诉称,其丈夫黄建文于1998年7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开车拉货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黄建文死亡。经查,黄建文与严福兴系夫妻关系。1998年7月15日黄建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发出寻找黄建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黄建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建文走失至今已十几年,一直没有音讯,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严福兴作为黄建文的妻子,现申请宣告黄建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建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