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贾建利与时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利,时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403号原告:贾建利,河北省武强县北代乡苑庄村。被告:时喜来,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利与被告时喜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利负担。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