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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贾建利与时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利,时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403号原告:贾建利,河北省武强县北代乡苑庄村。被告:时喜来,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利与被告时喜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利负担。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