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妙霞与郁淳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霞,郁淳茜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601号原告黄妙霞。被告郁淳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妙霞与被告郁淳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妙霞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妙霞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妙霞撤回对被告郁淳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妙霞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