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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杨勤华、刘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杨勤华,刘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洪,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勤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被执行人:刘俸吉,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勤华、刘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云A×××××车辆在车管所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65633.98元、未受偿65633.98元,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8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姜靖峰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曹钟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娅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