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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余新与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李文峰,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新,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李文峰,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7号原告王余新,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委托代理人温珊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法定代表人林忠思。被告李文峰,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06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被告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幢***室。法定代表人徐乃林。原告王余新诉被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李文峰、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王余新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余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