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700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904,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阳振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9X,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梁某经电话、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宗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