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2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有限公司,中国某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787-1号原告:昌图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被告:中国某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XXXXXX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同时,原告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XXXXXX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杨 晔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