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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锦瑞与武汉瑞芳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瑞,武汉瑞芳冶金炉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瑞,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武汉瑞芳冶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镇。法定代表人谢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锦瑞与武汉瑞芳冶金炉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瑞芳冶金炉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锦瑞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吴昌泽审判员  梅以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