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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9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刘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