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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王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剑东,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巩山镇。上述当事人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8718.6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寿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