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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吉庆与周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庆,周黎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030号原告何吉庆,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黎,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庆与被告周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吉庆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吉庆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