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吉庆与周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庆,周黎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030号原告何吉庆,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黎,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庆与被告周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吉庆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吉庆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