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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庆岗与马冠臣、林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岗,马冠臣,林国华,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435号申请人郭庆岗,男,农民。被执行人马冠臣,男,农民。被执行人林国华,女,农民。被执行人高青,女,农民。郭庆岗申请执行马冠臣、林国华、高青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做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