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俐与葛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葛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772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凯霞。本院受理原告王俐诉被告葛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