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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孙网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网付,现住江苏省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县永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唐小民,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已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先受理,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属于重复立案,所以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的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网付签收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签收日期同样为2016年1月4日。上诉人提交的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落款日期并未早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立案日期。上诉人对本案已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先受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且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同时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并受理本案并无不妥,故一审裁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珍审判员 张莉婷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