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7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伟俊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行初6号原告刘伟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经。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新丽,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俊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俊负担。审 判 长  马中州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俊蕾 搜索“”